一、项目编号:2023-10-17 | ||||||
二、项目名称: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栾川一高教室多媒体艺术楼设备购置安装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洛阳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2号王城御府商场内一层A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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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河南星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不符合对所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的规定; 2、中标单位(河南星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控制电脑)并非为中小企业生产,不符合对所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的规定; 3、中标单位(河南星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偏差。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调查事实:采购人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委托代理机构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栾川一高教室多媒体艺术楼设备购置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3年11月26日发布了招标公告。2023年12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1月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答复。2024年1月1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本机关在审查后进行了受理,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经审查,投诉事项1、2、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栾川县财政局 | ||||||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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